CONFIDENTIAL

聯名銷售暨行銷合作契約書

Co-Branding Sales and Marketing Partnership Agreement
請選擇對應契約角色

聯名銷售暨行銷合作契約書

Co-Branding Sales and Marketing Partnership Agreement
由甲、乙雙方於西元日簽訂,雙方同意遵守如下條款:
第一條 當事人與基本資料
甲方典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統編:93616305
地址
代表人:李怡明
聯絡窗口
姓 名: 職 稱:
電 話: E-mail:
乙方
統編(如有)
地址
代表人
聯絡窗口
姓 名: 職 稱:
電 話: E-mail:
第二條 定義
除另有約定外,本契約下列用語定義如下:
一、「商品」:
指本契約第三條所列之聯名銷售商品及其組合內容。
二、「通路」:
指甲方用以對外銷售商品之平台、網站、門市、直播、團購等(含第三方平台)。
三、「有效訂單」:
指消費者付款且逾退貨期後未退貨退款之訂單;退貨期或認列口徑得由雙方另行約定。
四、「營業額」:
指以有效訂單為基礎,實際收取之商品銷售金額。
(一)計算公式:
營業額 = (商品成交金額+運費收入) (折扣+消費者退款)。
(二)營業額不得扣除平台服務費、金流手續費、物流費或其他成本。
(三)各項以甲方結算報表為準,乙方得提出異議(見第七條第二款)。
五、「合作素材」:
指雙方因本合作所產出或提供之影片、照片、文案、圖像、Logo、商標、聲音、肖像等。
第三條 合作範圍與商品資訊
一、合作性質:
雙方同意就聯名商品之行銷、內容製作與銷售推廣進行合作,並依本契約約定分工與分潤。
二、本合作商品為一套,包含下列組合:
(一)手工缽(尺寸:16)×1
(二)手工缽(尺寸:14)×1
(三)缽棒、盒子、墊子各一
其他規格說明:
三、建議售價:
每套新臺幣 元( )。
若甲方於通路進行折扣、組合、贈品活動,應依本契約「營業額」定義計算分潤。
四、銷售目標:
年度預估 套(非保證)。若需設定最低採購量,另行書面約定。
五、聲明與範圍限制:
(一)不抵觸聲明:
乙方聲明並保證,其簽署及履行本契約義務,不違反乙方與任何第三人間之現有契約義務
(包括但不限於競業禁止、排他授權或保密義務)。如因乙方違反前述聲明致甲方受損害,
乙方應依第十二條負補償責任。
(二)合作範圍:
本契約之合作範圍限於實體商品(手工缽組合)之聯名銷售與行銷素材製作。
(三)教學影片定性:
第五條所列之教學影片僅作為商品附加行銷素材使用,不構成獨立之線上課程產品或內容授權;其中涉及聲音療癒基礎原理之說明,不構成乙方違反本條之事由。
六、庫存風險:
(一)商品之進貨、倉儲、庫存管理由甲方負責,庫存風險由甲方承擔。
(二)如因甲方過量採購致庫存積壓,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分擔庫存損失。
(三)契約終止時之庫存處理,依第十五條第四款辦理。
七、產品瑕疵:
(一)商品之品質應符合雙方約定之規格。
(二)因製造瑕疵致消費者退貨或求償,如可歸責於製造方,由該方負擔相應損失。
(三)甲方發現瑕疵應於 5 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;乙方應於接獲通知後 5 個工作日內協助處理。
第四條 通路、金流與對外責任
一、通路:
甲方得於其自營通路或第三方電商平台銷售商品,
並應確保通路頁面資訊真實、完整且符合相關法令。
二、收款與發票:
除雙方另有約定外,商品對外銷售之收款方為甲方,
甲方負責向消費者開立發票或收據及履行消費者保護義務。
三、客服與退換貨:
甲方負責第一線客服、退換貨處理、退款作業與對外溝通;
乙方應於合理範圍內提供商品或素材資訊協助。
四、平台規則:
如第三方平台另有規則或罰則,甲方負責遵循並承擔平台對甲方之請求;
如係可歸責於乙方提供之資訊或素材導致,乙方應負擔相應責任(見第十二條補償)。
如損害係因雙方共同行為所致,依各自過失比例分擔。
第五條 雙方分工
一、甲方工作項目(至少包含):
(一)商品上架、頁面製作、廣告投放、活動企劃與對外銷售。
(二)金流、物流、出貨、客服、退換貨與消費爭議處理。
(三)合作素材之剪輯、排版、投放與成效追蹤(除乙方交付之部分外)。
二、乙方工作項目(至少包含):
(一)協助錄製約20分鐘之課程或教學影片(含腳本或依雙方約定)。
(二)協助錄製廣告素材(單次錄製時間原則不超過30分鐘,除另有約定)。
(三)提供一天拍攝場地供雙方共同拍攝。
(四)提供乙方品牌標識、宣傳照片,並授權甲方依本契約使用。
第六條 交付、驗收與變更管理
一、交付時程:
乙方應依雙方約定之時程提交交付物;
甲方應於收到後 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檢視並提出修改意見。
二、驗收標準:
交付物應符合雙方約定之規格、內容正確性及不侵害第三人權利。
甲方得就技術瑕疵或明顯不符規格者要求乙方於合理期間內修正。
三、變更:
若雙方需變更腳本、拍攝內容、拍攝地點或額外加拍,
應以書面(含電子郵件或訊息等可稽核方式)確認變更範圍、費用與時程。
第七條 分潤、結算與付款
一、分潤比例:
甲方同意按「營業額」之 % 支付予乙方。
計算結果如有小數,以四捨五入至整數計算(元以下不計)。
【附表】營業額計算明細 依第七條約定,分潤比例 5%
收入
商品成交金額
運費
小計 NT$ 0
扣除
折扣
退款
小計 NT$ 0

總計公式

營業額 = 收入小計 − 扣除小計

本期營業額

NT$ 0

應付分潤 (5%)

NT$ 0

二、結算週期:
結算一次;甲方應於次月 日前提供結算報表予乙方(至少包含訂單數、退款數、有效訂單、營業額計算、應付分潤)。
三、開立憑證:
乙方應於次月 日前開立合法憑證(發票或收據)予甲方。
四、付款:
甲方應於次月 日將分潤款項匯至乙方指定帳戶(逢假日順延至工作日)。
逾期未付者,自應付日之次日起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付遲延利息。
五、退款回沖:
已結算款項如因消費者退款須回沖者,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:
(一)下期扣抵:
甲方得於次期結算時自應付分潤中扣抵。
(二)返還:
經甲方通知後,乙方應於 個工作日內返還該筆款項。
(三)回沖期限:
退款回沖之請求權,以結算日起算 60 日為限;逾期者甲方不得再向乙方追溯。
(四)單期上限:
單期退款回沖金額不得超過該期應付分潤之 50%,超出部分遞延至次期。
六、查核權:
(一)乙方得於結算報表送達後 15 日內,以書面提出異議並請求查核。
(二)甲方應於收到查核請求後 10 個工作日內,提供相關銷售明細
(去識別化之訂單明細、退款紀錄、扣除項憑證)供乙方核對。
(三)每年查核次數以 2 次為限;如查核結果與報表有差異,查核方應以書面通知他方,
雙方應於 14 日內共同協商處理方式並補足或調整差額。
第八條 智慧財產權、商標與素材授權
一、各自既有權利:
雙方於合作前即擁有之商標、著作、營業秘密、技術與素材,仍歸原權利人所有。
二、乙方授權甲方:
乙方就其提供之Logo、商標、品牌名稱、宣傳照片、出鏡肖像或聲音(如適用),
授權甲方於本合作目的範圍內使用,授權範圍如下:
(一)授權標的:
乙方商標、Logo、品牌名稱、宣傳照片、出鏡肖像或聲音(如適用)。
(二)授權期間:
本契約簽約之日起至本契約終止後 60 日止。
(三)授權地域:
(四)授權媒體與用途(請勾選):
(五)是否可二次剪輯、加字幕或改作:
(六)包裝印刷限制:
包裝印刷授權僅限合作期間內之必要數量;契約終止後不得新增印製,但甲方得於終止後
60 日內消化既有庫存,該期間銷售仍依本契約結算。殘餘庫存由雙方另以書面議定處理。
(七)改作限制:
甲方就乙方素材之剪輯、改作,不得歪曲、割裂、竄改原意,
亦不得以貶損乙方品牌形象之方式使用。
三、合作產出權利:
甲方就其製作之剪輯、版位設計、投放素材等享有著作權;
乙方就其原始表演或提供之照片素材享有相應權利。雙方同意為達合作目的互相授權使用。
四、審核機制:
如乙方要求「素材對外發布前須經乙方同意」,甲方應先提供素材予乙方審核,
乙方須在 個工作日內回覆意見;逾期未回覆者,視為同意發布。
(一)審核例外:
涉及重大品牌定位變更、素材改作涉及原意變更、新增高風險宣稱或跨新媒體平台者,
不適用「逾期視為同意」,應另行取得乙方書面確認。
第九條 肖像、姓名與人格權(如有出鏡/可識別人物)
一、若合作素材含可識別之自然人(含乙方所稱「兩位」),
該自然人應另簽署肖像、姓名、聲音及表演授權同意書,
或由乙方保證其已取得完整授權並對甲方負擔保證責任。
二、甲方使用肖像或姓名不得逾越本合作目的,
不得以貶損、歧視或其他違反公序良俗方式使用。
第十條 法令遵循與對外表示
一、廣告與標示:
雙方應確保對外宣傳內容真實,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;
涉及療效、食品、保健等宣稱時,應遵循相關法規。
二、消費者保護:
甲方應依消費者保護相關規定提供七日鑑賞期(如適用)、退換貨資訊、客服聯繫方式等。
三、個人資料:
如需共享或委外處理消費者個資,
雙方應另行約定目的、範圍、保存期限與資安措施,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。
第十一條 社群行銷與廣告投放(含平台與審核)
一、平台範圍:
雙方同意本合作之宣傳與導購可於包含但不限於 Instagram、Facebook、Threads、YouTube、TikTok、小紅書、LINE官方帳號、Google(含搜尋/多媒體)、
甲方官網、EDM、電商平台站內廣告/內容頁等通路進行。
二、素材使用與審核:
若乙方要求事前審核,乙方應於收到甲方提供之文案、視覺或影片版本後
個工作日內回覆;
逾期未回覆者,視為同意該版本用於本合作目的(不包含新增之高風險宣稱或違法內容)。
三、付費投放:
甲方得依本契約及第八條授權範圍進行付費廣告投放;
如需超出授權範圍(例如新增平台、延長期間或改作幅度顯著)者,
雙方應另以書面(含電子郵件或可稽核訊息)確認。
四、合作揭露與法令遵循:
涉及廣告或合作宣傳者,甲方應依平台規範與相關法令進行適當揭露
(例如標示#廣告/#合作等);雙方並應避免不實或誇大之宣稱。
五、互動與客訴口徑:
原則由甲方負責第一線社群留言管理與客訴引導;
若涉及乙方品牌聲譽、出鏡人員或專業內容之敏感議題,
甲方應合理範圍內先行與乙方協調一致口徑。
六、成效資料:
甲方得提供不含個人資料之彙總成效資料
(例如曝光、點擊、轉換、投放期間與花費區間)供雙方檢討合作;
如需提供可識別個人之資料,應另行依第十條第三項(個資)約定。
第十二條 保證、責任與補償
一、權利保證:
乙方保證其提供之Logo、照片、出鏡素材、文案等不侵害第三人權利;
甲方保證其提供或使用之素材不侵害第三人權利。
甲方就乙方素材之剪輯改作,如因改作行為本身導致侵權,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。
二、損害補償:
任一方因可歸責於其之行為(含違約、侵權、違法宣傳、提供不實資料)致他方受有損害、
遭第三人請求、主管機關裁罰或平台扣款者,應負賠償及補償責任(含合理律師費)。
三、責任限制:
除故意、重大過失、侵害智財權、違反保密或個資義務外,任一方違約致他方受損,
賠償總額以違約事由發生前十二個月內該方累計分潤金額為上限。前述上限對雙方平等適用。
第十三條 保密義務
雙方對於因本合作取得之商業、財務、行銷、客戶及未公開資訊負保密義務,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揭露;違反者應賠償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害。保密期間為合作期間及終止後 年。
第十四條 契約期間與終止
一、契約期間:
本契約自 起生效,有效期間為兩年。
(一)續約機制:
契約屆滿前 60 日,任一方未以書面通知不續約者,本契約自動續約一年,其後亦同。續約期間之權利義務悉依本契約條款辦理;如需調整條件,雙方應於屆滿前 60 日另行協議。
(二)里程碑綁定:
乙方完成第五條所定全部交付物(課程影片、廣告素材、場地拍攝、品牌授權)後,甲方應至少維持商品上架與基本投放至交付完成日起算滿 3 個月;乙方亦應於該期間內配合甲方合理之補拍或素材修正請求。
二、合意終止:
任一方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,惟須符合下列條件:
(一)契約期間內不得任意終止(第三、四款除外);
(二)應於終止日至少 30 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;
(三)終止日限於當月最後一日(即終止須足月),以利帳務結算。
範例:欲於 3 月底終止者,最遲應於 3 月 1 日前通知。
三、違約終止:
任一方有重大違約且於他方催告後 日內未改善者,
他方得解除本契約,並依第十二條請求損害賠償。
四、立即終止:
如一方涉重大違法、破產、停業、重大負面事件足以影響合作品牌形象者,
他方得立即終止並要求下架不當素材。
五、不可抗力終止:
因不可抗力事由(詳第十六條)致契約目的無法達成者,
任一方得立即終止,不受第二款足月限制。
第十五條 終止後處理
一、結算期限:
(一)契約終止後,雙方應於終止日起 60 日內完成全部帳務結算,
包括但不限於:分潤款項、退款回沖、未付款項、代墊費用等。
(二)甲方應於終止日起 30 日內提供最終結算報表,
乙方應於收到報表後 14 日內確認或提出異議。
(三)雙方確認無誤後,應依第七條第四款期限完成付款。
二、保留款機制:
(一)甲方得保留最末期分潤款之 5% 作為退款準備金,保留期 60 日。
(二)期滿無爭議者,7 日內結清。逾期未付者,準用第七條第四款遲延利息之規定。
(三)期間發生退款,得自保留款扣抵;不足者乙方應補足。
(四)保留款應以書面載明保留金額與期限,並於保留期屆滿時主動通知乙方結算結果。
三、素材使用:
終止後,甲方對合作素材之繼續使用權限依第八條授權約定;
若未約定,應於 日內停止新投放並於合理期間內下架。
四、庫存:終止時之既有庫存與在途訂單之處理方式,依雙方另行書面約定。
五、退款回沖:
已結算款項如因消費者退款或退貨須回沖者,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:
(一)下期扣抵:
甲方得於次期結算時自應付分潤中扣抵。
(二)返還:
經甲方通知後,乙方應於 個工作日內返還該筆款項。
逾期未返還者,準用第七條第四款遲延利息之規定。
退款回沖之追溯期限及單期上限,依第七條第五款規定辦理。
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
因天災、疫情、戰爭、政府命令、平台系統重大故障等不可抗力致不能履行者,
受影響方應立即通知並提出證明,雙方應協商展延或部分免責。
第十七條 準據法與爭議解決
一、準據法:本契約以中華民國(臺灣)法律為準據法。
二、管轄地:因本契約所生爭議,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第十八條 通知
雙方依本契約之通知以書面為之,得以掛號、專人送達或電子郵件為之;以電子郵件者,
以寄出時視為送達(系統退信者除外)。通知地址或 Email 以第一條所載或其後書面更新為準。
第十九條 其他
一、完整合意:本契約構成雙方完整合意,取代先前一切口頭或書面協議。
二、可分性:本契約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餘條款效力。
三、修改:本契約之任何修改或補充應以書面為之並經雙方簽署。
四、份數:本契約一式 份,雙方各執 份為憑。
(以下為簽署頁,無正文)
重要聲明
本系統僅供契約內容預覽及資料填寫,不構成正式契約之締結。
所提交之資料須經法務團隊審核通過後,
將另寄發符合《電子簽章法》規定之電子簽署文件。
甲方典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負責人李怡明
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
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
(如有出鏡/肖像個人)
授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
(如有出鏡/肖像個人)
授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
目前填寫身份:-

法務登入

密碼錯誤,請重試

備註

確定儲存嗎?

法務審核系統
載入中...